建筑测绘
建筑图纸的测绘,应包括主要建筑平面,宜包括建筑立面图、典型剖面图,当存在多幢检测房屋时,宜增加建筑总平面示意图。
(1)总平面示意图可引用原地形图,无图时可绘制总平面示意图,包括以下内容:
1)简略示意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名称、层数;
2)简略示意场地四邻原有道路的相对位置;
3)简略示意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对位置;
4)指北针。
建筑测绘要求
建筑图纸的测绘,应包括主要建筑平面,宜包括建筑立面图、典型剖面图,当存在多幢检测房屋时,宜增加建筑总平面示意图。
(1)总平面示意图可引用原地形图,无图时可绘制总平面示意图,包括以下内容:
1)简略示意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名称、层数;
2)简略示意场地四邻原有道路的相对位置;
3)简略示意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对位置;
4)指北针。
(2)建筑平面图绘制要求如下:
1)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
2)注明各空间的使用名称;
3)绘出主要结构和主要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门窗(幕墙)、楼梯、电梯、中庭(及其上空)、阳台、台阶等;
4)标明各层楼主要地面测量标高及底层室内、外地面主要标高;
5)若绘制剖面图,在底面平面标明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
6)屋面平面图宜表示出屋面的采光通风天窗等构筑物及屋面的排水方向。对结构找坡,有条件时标注屋面板的坡向、坡向起终点处的板面或板底标高;
7)宜表示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屋面水箱等;
8)标明图纸名称。
(3)建筑立面图一般不少于两个方向,绘制要求如下:
1)标注建筑两端等主要部位的轴线和编号;
2)绘制建筑立面外轮廓(包括有前后变化的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幕墙)、檐口(女儿墙)、台阶等建筑配件。
3)标明各层楼主要地面测量标高及底层室内、外地面主要标高以及建筑总高度;
4)标明图纸名称。
(4)建筑剖面图绘制要求如下: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绘制要求如下:
1)标明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转折剖切时标注转折处的轴线号;
2)绘制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梁、柱、内外门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台阶等;
3)标注室外地面、各层楼地面、屋面、不同高度平台、高出屋面建筑物、构筑物、檐口、女儿墙、挑檐、雨篷等的标高,标注建筑总高度尺寸(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
4)绘制剖切到的结构构件和建筑构配件,可见的主要建筑、结构构配件、设备轮廓、装饰线等。无地下室时,剖面图绘制至室外以下剖切到的外墙体和梁,但基础部分可不表示;有地下室时,剖面图绘制至地下室底板,以下部分可不表示;
5)与紧邻建筑有贴建关系时,宜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以反映出真实关系。
6)标明图纸名称。
建筑测绘要求
建筑图纸的测绘,应包括主要建筑平面,宜包括建筑立面图、典型剖面图,当存在多幢检测房屋时,宜增加建筑总平面示意图。
(1)总平面示意图可引用原地形图,无图时可绘制总平面示意图,包括以下内容:
1)简略示意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名称、层数;
2)简略示意场地四邻原有道路的相对位置;
3)简略示意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对位置;
4)指北针。
(2)建筑平面图绘制要求如下:
1)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
2)注明各空间的使用名称;
3)绘出主要结构和主要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门窗(幕墙)、楼梯、电梯、中庭(及其上空)、阳台、台阶等;
4)标明各层楼主要地面测量标高及底层室内、外地面主要标高;
5)若绘制剖面图,在底面平面标明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
6)屋面平面图宜表示出屋面的采光通风天窗等构筑物及屋面的排水方向。对结构找坡,有条件时标注屋面板的坡向、坡向起终点处的板面或板底标高;
7)宜表示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屋面水箱等;
8)标明图纸名称。
(3)建筑立面图一般不少于两个方向,绘制要求如下:
1)标注建筑两端等主要部位的轴线和编号;
2)绘制建筑立面外轮廓(包括有前后变化的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幕墙)、檐口(女儿墙)、台阶等建筑配件。
3)标明各层楼主要地面测量标高及底层室内、外地面主要标高以及建筑总高度;
4)标明图纸名称。
(4)建筑剖面图绘制要求如下: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绘制要求如下:
1)标明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转折剖切时标注转折处的轴线号;
2)绘制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梁、柱、内外门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台阶等;
3)标注室外地面、各层楼地面、屋面、不同高度平台、高出屋面建筑物、构筑物、檐口、女儿墙、挑檐、雨篷等的标高,标注建筑总高度尺寸(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
4)绘制剖切到的结构构件和建筑构配件,可见的主要建筑、结构构配件、设备轮廓、装饰线等。无地下室时,剖面图绘制至室外以下剖切到的外墙体和梁,但基础部分可不表示;有地下室时,剖面图绘制至地下室底板,以下部分可不表示;
5)与紧邻建筑有贴建关系时,宜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以反映出真实关系。
6)标明图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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